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王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滕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陈正与王海明、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明、滕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明、滕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海明、滕鹏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明、滕鹏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海明、滕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天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宏宇 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