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蕾之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128号院亚星盛世家园22-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CQHB2M。 法定代表人:杨金海。

审理经过

原告樊伟丽与被告河南蕾之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樊伟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58800元,跑上海戏曲学院费用50000元,合计1088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报名参加被告举办的蕾之动培训班,并通过银行刷卡缴纳学费58800元,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跑上海戏曲学院费用50000元。据了解被告2019年中旬已出现教师工资延迟发放,学生考级证不能及时发放等一系列与资金有关的问题,校长杨瑞峰于2021年4月9日被司法机关羁押审讯,直至4月17号因未缴纳办学场所物业费被物业封锁培训机构大门。法人杨金海及股东杨翠蓉虽知晓情况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培训继续进行,造成所有学生无法继续上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在被告处参加教育培训的是原告樊伟丽之女刘欣萌,被告所出具收据上均载明收取刘欣萌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参加教育培训的是刘欣萌,且被告所出具收据上均载明收取刘欣萌费用,故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原告主体应为刘欣萌。原告樊伟丽虽系刘欣萌之母,但不能代替刘欣萌主张权利,故樊伟丽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伟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退还原告樊伟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宏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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