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家俊职务:职员。

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审理经过

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77697.01元(捌拾柒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零壹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77697.01元(捌拾柒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零壹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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