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棠湾欣军五金店,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铁炉村高一村。 经营者:周法荣,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被执行人:石丙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海棠湾欣军五金店与被执行人石丙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琼027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告石丙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海棠湾欣军五金店清偿货款9420元。权利人三亚海棠湾欣军五金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石丙章名下所有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 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石丙章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石丙章名下所有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传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