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海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路育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审理经过

严海良与路育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85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路育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海良100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严海良承担96元,由被告路育哲承担47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路育哲按照应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海良。因路育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严海良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02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3月24日、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请求情况

3、2021年7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024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