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上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5032289909565XE。
负责人:周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李东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宝村*-*号。
被告:蒙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号。
被告:李有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栋*单元*-2,身份证号:450322195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李东日、蒙秀英、李有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于2021年7月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
桂县支行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