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庞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撤回对庞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刘某已预交),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