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某,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青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海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白海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