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鹏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鹏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