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利慧,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21年5月10日被茶陵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某某局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利慧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田、检察员助理龙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利慧到庭参加了诉讼。因不可抗拒原因,同年8月5日中止审理,同年8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9日,谭利慧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2017年谭利慧到深圳富士康务工期间,先后认识被害人石某1、李某1、朱某等人,在面对三被害人追求时,谭利慧隐瞒自己真实婚姻状况,以结婚需购买“三金”、办酒、帮家人还房贷、家人病重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得三名被害人财物、现金共计14.6357万元,谭利慧将骗得的资金用于个人美容、日常开销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谭利慧在深圳富士康务工时认识被害人李某1,期间李某1追求谭利慧被其拒绝。2020年8月份左右,谭利慧通过抖音与李某1取得联系,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李某1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期间,谭利慧以家乡风俗习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脑筋钱”(老鸡钱),怀孕办酒席为由向李某1索要钱财,李某1分别转账7666元和3000元。后谭利慧与李某1多次在茶陵县城、广州见面,并多次向李某1索要红包,并接受李某1赠送的貔貅、金项链首饰、iphoneXR手机等财物。2020年12月份,李某1带谭利慧到其河南老家商量订婚事宜,谭利慧以家乡习俗为由向李某1母亲索要了一个3888元的红包以及“三金”(即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李某1确定好婚期后,谭利慧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谭利慧在与李某1的交往过程中,从李某1处骗得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41939元,骗得的首饰被谭利慧典当变现,用于美容等开支。
2.2017年,谭利慧在深圳富士康务工时认识被害人朱某,后两人通过微信相互联系,2019年左右,谭利慧与朱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谭利慧陪同朱某到朱某郴州桂东老家见父母,接受朱某母亲1000元红包。谭利慧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从朱某处骗取了5000元,并以各种理由向朱某索要钱财。在与朱某交往期间,谭利慧从朱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8000元。
3.2017年年底,谭利慧在深圳富士康务工时认识被害人石某一,在面对石某一的追求时,谭利慧隐瞒自己婚姻情况,与石某一以男女朋友相处并谈婚论嫁。两人在深圳同居期间,谭利慧以其父亲在茶陵买房需还月供为由骗取了石某一7800元。2018年8月份,石某一带着谭利慧到贵州老家见父母,谭利慧以买猪办酒、购买“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彩礼钱、怀孕后流产等名义向石某一索要钱财。石某一为了能与谭利慧结婚,均按照谭利慧的要求向其转账、购买首饰,同时谭利慧还以自己没有钱用为由向石某一索要金钱,石某一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在石某一确定好婚期后,谭利慧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谭利慧在与石某一交往期间,累计从石某一处骗取96418元。
谭利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其家属已代谭利慧向李某1退赔人民币25000元,退还李某1iphoneXR手机;向朱某退赔8000元;与石某一签订退赔协议,已退赔30000元,另2022年12月前再退赔30000元,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利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案发后,谭利慧在第一、二起犯罪事实中,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谭利慧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谭利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谭利慧消费记录、谅解书、退赔协议等书证;3.证人陈某1、谭某、陈某2、陈某3、李某2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1、朱某、石某一的陈述;5.被告人谭利慧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谭利慧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谭利慧诈骗李某1数额为36000余元。2021年5月9日,谭利慧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诈骗李某1、朱某的罪行;2021年5月24日被害人石某一到茶陵县某某局报案,2021年5月26日,谭利慧在取保候审期间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某某机关供述了诈骗石某一罪行。案发后,谭利慧家人与被害人李某1、朱某、石某一达成退赔协议。至案发时谭利慧造成李某1损失36000余元,陈某1退赔李某125000元(已兑现)。对造成石某一的损失,陈某1退赔其60000元(30000元已兑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利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谭利慧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诈骗李某1、朱某的罪行,系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其诈骗石某一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谭利慧所诈骗款项已部分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谭利慧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谭利慧家人与各被害人签订退赔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在执行阶段作为双方协商相关处理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利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谭利慧退赔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给李某1,退赔人民币六万六千四百一十八元给石某一。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利慧的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11日;所处罚金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