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现住辉县。 被执行人马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李新玲申请执行马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新玲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海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新玲借款19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9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马海彬名下的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马海彬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同在执行期间。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海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