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留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600459056。 法定代表人:杨道伟,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程留洋与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留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留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支付我焊丝货款5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焊丝供货商。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给被告供应气体焊丝,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至今欠原告51000元。
被告辩称
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焊丝供货商。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给被告供应气体焊丝,经结算,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51000元,并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于2018年9月底以前付清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程留洋货款5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振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