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荣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建建材城基础建材区84栋506号。
经营者:曹洪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瑞,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荣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马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荣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荣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荣建材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