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告:尹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告:尹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告:尹某3,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告:尹某4,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1、尹某2、尹某3、尹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