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明彬,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亚磊,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广盛,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彬与被吴亚磊、吴广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吴明彬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明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明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