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綦江区金宏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

经营者:谢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綦江区金宏五金经营部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綦江区金宏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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