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712128A。
负责人:魏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地里夏提·阿德里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马依拉·贾提汗,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地里夏提·阿德里汗、马依拉·贾提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5685.14元。2021年6月30日,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710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