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宝传,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谷城县。因本案,2021年2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宝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光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宝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程宝传酒后驾驶鄂F×××××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杨某,由谷城县石花镇五家洲村,行至该镇“古牛石”漫水桥路段,与相对方向该镇居民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致程宝传、杨某受伤,车辆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程宝传和赵某带到谷城县石花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同年2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宝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49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2021年2月18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10000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宝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宝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10000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赵某、季某、杨某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宝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程宝传危险驾驶且发生事故,可从重处罚。鉴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宝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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