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71919。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景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32848200T。 法定代表人:曾广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 法定代表人:喻晓波,系该公司总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景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7208.31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抚州赣东支行,账户:36×××81),因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抚州赣东支行账户:36×××81此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我院于2021年2月3日收到抚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办函协办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7208.31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抚州赣东支行,账户:36×××8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