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崇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街道*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克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小湾村四社,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国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解放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783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寿、刘克炜与被执行人陈国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830元,执行费587元,未履行标的45830元及执行费5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国辉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均未发现存款线索。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陈国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