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宏远,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家聪,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宏远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宏远及其辩护人汪家聪、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辛宏远在丰台区丰台西路41号院2号楼1单元501号、502号门前,因敲502号门将居住在501号的邻居王某吵醒,王某开门与辛宏远发生口角,后王某朝辛宏远打了一拳,被辛宏远躲开,辛宏远将王某推回屋内并多次用力推、踹王某家防盗门。在防盗门开合过程中将门内的王某左手食指、中指夹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辛宏远于2020年1月3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宏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辛宏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辛宏远的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辛宏远主观方面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较轻;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被告人辛宏远认罪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辛宏远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辛宏远在丰台区丰台西路41号院2号楼1单元501号、502号门前,因敲502号门将居住在501号的邻居王某吵醒,王某开门与辛宏远发生口角,后王某朝辛宏远打了一拳,被辛宏远躲开,辛宏远将王某推回屋内并多次用力推、踹王某家防盗门。在防盗门开合过程中将门内的王某左手食指、中指夹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人辛宏远于2020年1月3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月3日3时21分许,我被邻居男子大声叫门声音吵醒,推门说:“大半夜的,不要扰民,小点声。”邻居男子就骂我,我就伸手冲他的右肩推过去,但是推空了。之后邻居男子就双手推我的右臂将我推回屋里,并猛地将我房门关上,我当时左手扒着防盗门边缘,邻居男子猛然关门的时候,我都左手食指和中指被夹在了门框上,我赶紧推门拽出手,发现我的左手食指和中指已经没有知觉,而且耷拉着、没有了知觉。我又想推门跟他说,但门没怎么推开就又被他猛地关上了。之后,我爱人郝某就拉我到屋里给我包扎,然后我爱人就报警了。
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辛宏远就是与其发生纠纷并推踹房门导致其手部受伤的邻居男子。
2、证人郝某证言:证实2020年1月3日3时20分许,其与丈夫王某被邻居男子叫门声吵醒,之后王某推开门与邻居男子起了争执, 之后防盗门被猛然关上。王某说指头掉了,其看到王某手指耷拉着还滴着血,门又再一次被外面关上。其给王某包扎后就报了警。
3、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20年1月3日3点30分许,其从外面玩完回家后,看到男友辛宏远坐在其门前,看起来喝多了。其不想理他,就进门休息了,想让辛宏远自己离开。过了一会儿,其听到门口有吵闹和踹门声,是邻居嫌辛宏远半夜敲门声音太大就吵起来了。其出门看到邻居想出来但是辛宏远按着门,其把辛宏远往屋里拉,但是辛宏远还是出门两次和邻居争执。其没有看到打架情况,但之后知道邻居年长男子手受伤了。
4、证人何某证言:2020年1月3日凌晨,我当时在家被吵醒了,通过门口猫眼看到502室住户的一个小伙子在踹501室的门,嘴里还骂骂咧咧的。第二天我才听说王某的手被夹伤了。
5、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示、中指指骨骨折;被害人王某左手示指、中指皮肤创口构成轻微伤;其左手示指、中指指骨骨折伴神经、肌腱损伤,现遗有左手示指、中指功能丧失已达一手功能16%,构成轻伤一级。被鉴定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6、被告人辛宏远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辛宏远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该案的破获及被告人辛宏远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辛宏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20年1月3日3时许,其酒后回到女友家门口,因没带钥匙就敲门让女友开门,女友半天没有开。隔壁501室邻居王某推开门骂我太吵了,我回骂了,之后老头伸出右手要打我,但是打空了。我就把他推回屋里,然后又手推脚踹把他的门用力关上。后来我得知对方左手食指、中指被夹到,骨折了。我的右膝盖受伤是我自己踹门时候弄伤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宏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宏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宏远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请求对被告人辛宏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辛宏远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辛宏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宏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宏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先行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