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李岢、高洋,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二荣,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曹海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韩飞与被申请人王二荣、曹海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仲字第0764号】过程中向我院提交保全申请函,申请人韩飞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王二荣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查封被申请人王二荣名下波罗牌小型汽车;3、查封被申请人曹海军名下的下列汽车,朗风牌小型汽车、丰田牌小型汽车、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江南奥拓牌小型汽车;4、冻结被申请人王二荣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担保人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将保所需材料向本院提交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二荣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二荣名下的波罗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曹海军名下的下列汽车:朗风牌小型汽车、丰田牌小型汽车、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江南奥拓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二荣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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