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谷万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洋与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