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潇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潇晗责令退赔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退赔640307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涛审判员景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 慧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