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贵轩。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苏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贵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7月28日,向胡贵轩送达刑事判决书。该犯于2017年9月13日被交付执行。2021年2月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3月29日,本院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小苏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浦口监狱指派警官梅晨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贵轩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胡贵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检察员当庭宣读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检执检减庭意〔2021〕34号减刑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贵轩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罪犯胡贵轩向法庭陈述,经过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出示了罪犯胡贵轩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贵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4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贵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胡贵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宣告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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