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6064L(1-1)。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
被告:张宜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孙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杨青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宜民、孙美、杨青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