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嘉馨园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83XXXXXXXX。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居民身份号码×××,电话137XXXXXXXX。
被告:郑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镇安县铁厂镇新声村二组,居民身份号码×××,电话185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