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金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周龙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杨进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金水与被执行人周龙泉、杨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龙泉、杨进英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水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27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541元,合计24629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审理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龙泉、杨进英名下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不动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对上述不动产采取司法拍卖、变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龙泉、杨进英名下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