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源矿物集团第六区工人。户籍地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本市西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纪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纪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纪新于2021年4月30日19时1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矿电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人民医院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纪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辩称 被告人韩纪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纪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纪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