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黄礼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临武县舜业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区检验检测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喜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武县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镇深度村雷家岭2组。
法定代表人:陈观宝,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太、黄礼婕与被告临武县舜业粉体有限公司、临武县中盛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李志太、黄礼婕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志太、黄礼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志太、黄礼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志太、黄礼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