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政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铭辰,广西综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政权与被告张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梁政权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政权以被告张亚辉已全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提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梁政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梁政权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凌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