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X镇XX村XX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雷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栋,系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陈小平,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X街道XX大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 XXXX 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小平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存款在540000元的限额内进行冻结,并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荔县XX街XX号的房产。现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平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平名下位于大荔县XX大街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秦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