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中山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4556。

负责人:金李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仙,公司员工。

被告:高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黎正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良林、黎正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郑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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