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法定代理人:向某(系原告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宁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张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临水镇鼓山中街5号。
负责人:付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李叶、王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张宁宁、张涛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