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郝玉乔,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申请执行人:张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苑丽秋,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君与苑丽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郝玉乔对本院执行本院(2021)辽0782执43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苑丽秋饲养的母猪10头、肥猪20头、仔猪40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对异议人饲养的猪进行了查封。该猪系异议人在自家院内的猪圈中进行的饲养,系异议人自己的财产,左邻右舍及村委会均能够证明。苑丽秋系异议人的儿媳妇,儿子、儿媳早已于2003年2月25日迁出另过,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故法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是错误的。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或解除法院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张君与被告苑丽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辽078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苑丽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400.2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辽0782执43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苑丽秋饲养的母猪10头、肥猪20头、仔猪40头。另查,异议人邻居郝信、王兰英以及大白屯村委会均证实异议人院内所饲养的猪是异议人的个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本院(2020)辽078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辽078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邻居郝信、王兰英出具的证明材料、大白屯村委会出具的证实材料等证据载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邻居郝信、王兰英以及大白屯村委会均出具证实材料证实异议人院内所饲养的猪是异议人的个人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现本院在执行张君与苑丽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上述财产,系查封错误。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本院(2021)辽0782执438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