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华。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