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林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路刚、李小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佳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路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祥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02745271251H。
注册地址:昆明市黑林铺昭宗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霞。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林怡、郑佳颖诉被告郑红霞、李祥贵、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林怡、郑佳颖的委托代理人周路刚、李小丰及原告郑佳颖,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卫谦、刘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红霞、李祥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林怡、郑佳颖诉称: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郑红霞因业务及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两原告借款。2018年3月6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署《借款协议》,确认了双方的借款事宜,约定被告李祥贵、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6日,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红霞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2.被告郑红霞向两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76万元(按年化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6日止);3.被告郑红霞向两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化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被告李祥贵、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答辩称:我方不清楚借款情况,虽然借条上有学校的印章,但具体金额需要核实,我方也申请法庭对240万元本金的来源合法性进行核实。
被告郑红霞、李祥贵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3月2日,被告郑红霞与原告高林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郑红霞向原告高林怡借款30万元,借期6个月,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支付一次,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作为担保人在协议末尾签章。2016年7月6日,被告郑红霞再次与原告高林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其中包含前一笔借款30万元),借期为12个月,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月利率为2%,被告李祥贵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作为担保人在协议末尾签名、盖章。2017年6月8日,被告郑红霞再一次与原告高林怡、郑佳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其中包含前两笔借款80万元),借期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月利率为2%,被告李祥贵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作为担保人在协议末尾签名、盖章。2018年3月6日,被告郑红霞第四次与原告高林怡、郑佳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其中包含前三笔借款200万元),借期为12个月,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月利率为2%,被告李祥贵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作为担保人在协议末尾签名、盖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林怡提交了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向被告郑红霞转账的银行流水,上述期间原告向被告郑红霞汇款共447万元;其中,2016年3月2日汇款的10万元系原告委托案外人江鸿向被告所汇,2016年7月8日汇款的20万元系原告委托案外人丁大龙所汇,2017年2月8日出借的9万元系以现金形式交付。原告称被告共归还了207万元,尚欠借款240万元,2019年2月1日前的借款利息已付清。此次诉讼原告申请保全支出保全担保费7370元、保全诉讼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案外人江鸿、丁大龙的询问笔录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承诺书、出借款项明细表、委托书、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云南红塔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专用凭证、保全担保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郑红霞四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一份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包含前一份借款合同的金额。双方第四次签订的借款金额为400万元,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银行流水共447万元,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超出部分的金额也是借款,故本院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总金额为400万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207万元,且2019年2月1日前的利息已付清,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93万元,借款至2019年3月6日到期,则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的借款利息为193(万元)×0.066%×33(天)=42035.4元,被告郑红霞应当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借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产生的逾期利息被告应当支付,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祥贵及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章,且事后出具承诺书明确其为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现原告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起诉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李祥贵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郑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林怡、郑佳颖借款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利息人民币42035.4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祥贵、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对被告郑红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林怡、郑佳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61元,由原告承担6461元,由被告郑红霞、李祥贵、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共同承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小伦
人民陪审员 徐 浩
人民陪审员 李东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