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伟,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和景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P1UJ9W。 法定代表人:刘靖华,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782864283J。 法定代表人:刘靖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吉平与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吉平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359079.4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吉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359079.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吉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