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