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主要负责人:吴晓峰,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苑文俊,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苑文俊、李峰、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8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7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 不 都 艾 内 江
审 判 员 荣 飞
审 判 员 石 新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