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豪,男,****年**月**日出生,库尔勒市鸿杰维修部员工,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柏华,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鑫立植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893173337。

法定代表人:常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豪与被告柏华、新疆鑫立植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马豪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