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豪,男,****年**月**日出生,库尔勒市鸿杰维修部员工,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柏华,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鑫立植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893173337。
法定代表人:常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豪与被告柏华、新疆鑫立植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马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