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代表人:胡明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8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09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998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