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7-1、28-1、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

法定代表人:叶宇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开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开礼金融借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开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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