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何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永东与被执行人何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何金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永东借款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0000元从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何金龙负担。因被执行人何金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何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何金龙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何金龙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何金龙名下账户内有存款,本案已进行冻结,并已扣划562.1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永东。
三、到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孟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何金龙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永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何金龙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何金龙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永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金龙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62.18元,本案债权尚余19437.82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执行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永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何金龙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李永东发现被执行人何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东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