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邵建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鹰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建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赣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2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建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共获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1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邵建官的改造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建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邵建官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三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审判员  张文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