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开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郑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开合与被告郑中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开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中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开合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吊装机械费6740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份,原告为被告提供吊车在东营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工地施工,双方约定了机械费用及计算标准,共计产生机械费16740元。工程完成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6740元未支付,并于2020年10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由郑少华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剩余6740元,并由郑中华签字捺印,但至今未付。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付原告吊装费用6740元属实,并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开合支付吊装机械费67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中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颖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