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艳,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4000元;2、判决被告给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1566.6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433.3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6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R1馆负一层AB305号铺位作为库房使用,并约定并租金为50元/月/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按两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租金,且被告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前15日向原告一次性足额支付该期租金(详见《库房租赁合同》第3条)。《库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承租场地。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将合同续约至2019年8月31日。但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起无故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告其履行合同义务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库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胡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库房租赁合同》、缴费通知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7日,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签订《库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R1馆负一层AB305”场地出租给被告作为库房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月租金为1000元;2个月为1个支付周期,被告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前15日向原告一次性足额支付该期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场地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该场地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未给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4000元。原告催要租金未果,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租金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属于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000元; 二、被告胡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00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胡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00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靳志宇 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 人民陪审员 铁维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