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姜超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姜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姜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杨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