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集安市台上镇淼鑫苗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82MA144KUF2K。
经营者:孙玉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东盛委八组。
被告:嘉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集安市台上镇淼鑫苗圃与被告嘉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市台上镇淼鑫苗圃撤回对被告嘉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