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幸福倾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慧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霞。
被告:马一俩四。
被告:王二洒。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幸福倾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一俩四、王二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幸福倾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32270.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为止,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支付逾期违约金45858.4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原告与临夏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对该小区住宅、商铺实施物业服务,住户按照物业委托合同缴纳物业费,被告商铺位于和谐苑住宅小区商铺5号-5室,因此被告按建筑面积1.2元每平米每月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半年度总额的3‰为标准,向原告缴纳逾期违约金。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一俩四、王二洒均不是涉案房屋的房主,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被告马一俩四、王二洒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肃幸福倾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